m6米乐app官网下载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_李立华等代表_关于制定《宁德市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办法》的议案(第0007号)
栏目:m6米乐app官网下载 发布时间:2023-11-10 20:20:03

  近年来,我市发现很多居民住宅和单位公共建筑存在结构安全隐患,已具有相当数量且与日俱增之势。尤其从泉州今年发生的酒店坍塌事故,暴露出地方有关方面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落实,长期造成安全风险隐患的漏洞和盲区,应该说是血的教训令人震惊,引起中央及省市各级部门高度重视。全市尚有大量设施陈旧的售后公房、老式住宅,加上相当部分出租房给外来人员。这些房屋结构安全隐患问题都比较突出。

  从造成安全隐患的原因分析,一是老旧居民小区建筑陈旧,极易造成事故;二是老旧房屋以前建设时缺乏相应的规划和标准设计及质检造成;三是居民住宅及套房都存在室内多次违规改建;四是有些建筑单位无视国家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安全生产以及行政许可等法律法规,违法违规建设施工,弄虚作假骗取行政许可,安全生产责任长期不落实;五是相关工程质量检测、建筑设计、消防检测、装饰设计等中介服务机构违规承接业务,出具虚假报告,制作虚假材料帮助客户通过行政审批。

  综上所述,本市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来规范房屋结构安全管理部门、提高房屋结构安全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习等同志多次强调,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坚持严字当头、预防为先,带着感情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始终绷紧安全管理这根弦,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习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时刻保持清醒和警醒,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强化安全监管,强化防范措施,经常“钉钉子”,织牢“安全网”,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城市危旧房屋管理规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结合国务院组织开展违法建设整治、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打非治违”工作的开展,和《福建省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相关政策,为制定《宁德市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办法》提供了充分的依据。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结构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结构安全管理、拆改房屋结构、改变房屋用途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鉴定、防治结合、确保居住、使用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房屋结构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房屋结构安全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设的用地、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对个人住宅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修缮加固或者改建进行规划审批。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建房屋建设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房屋使用过程中房屋结构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体育、教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房屋结构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查处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一)开展房屋结构安全的日常巡查和定期专项排查,发现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四)督促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治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及时排除房屋结构安全隐患;

  (六)台风、暴雨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对危险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组织疏散、转移和临时安置相关人员;

  第七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结构安全信息管理平台,涉及公共安全的危险房屋信息应当通过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房屋结构安全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的受理方式,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对投诉、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对于投诉、举报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工作,普及房屋结构安全知识,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房屋结构安全责任意识。

  第十条进行房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房屋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工程施工可能危及周边房屋结构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依据有关规范要求进行监测并及时排险、修复。

  第十四条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其管理单位是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有代管人的,代管人是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无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

  房屋共有部分已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结构安全责任;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共有产权人是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

  无法确定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的,由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先行承担房屋结构安全责任。

  房屋承租人、借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屋,承担相应的房屋结构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应当维护房屋结构安全,承担下列房屋结构安全责任:

  (一)按照房屋设计用途、建筑物使用性质及不动产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定期检查、修缮和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和对危险房屋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

  (三)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检测鉴定及危险房屋应急处置等工作;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第十七条房屋修缮、改造或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等依法需要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手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房屋修缮、改造或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等依法无需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手续的,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应当在工程实施前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申报登记。

  第十八条出租住房的安全由房屋出租人负责。住房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的住房符合房屋使用安全要求,具备居住功能。出租住房应当以原设计的居住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按原设计的居住房间单独分租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注明出租部位。

  第十九条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或者管理区域内房屋结构安全的日常检查,发现危害房屋结构安全行为的,应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主管部门。县(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依法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学校、医院、场馆、车站、商场、福利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及厂房、职工宿舍、生产附属用房的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应当每年对房屋结构安全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建立房屋结构安全档案。

  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体育、交通运输、商务、民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及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前款规定的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每年进行房屋结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房龄分类设定每三、五、十年进行一次房屋结构安全隐患专项分别的定期排查,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做好行业指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日常管理和排查中发现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应当书面告知违法建设处置部门依法予以处置。处置前,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关于房屋结构安全管理的规定。

  经认定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违法建设处置部门应责令限期拆除。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违法建设处置部门应书面通知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三)房屋地基基础、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明显沉降、开裂、变形、严重腐蚀或者出现其他严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情形的;

  (五)学校、医院、场馆、车站、商场、福利机构等公共建筑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应当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相应资格或者能力的鉴定人员。

  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日常管理和排查中发现房屋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督促,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委托鉴定,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代为委托鉴定。

  第二十五条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房屋实际状况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以下简称“鉴定报告”)中明确提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处理意见。

  鉴定机构应当自出具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送达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收到鉴定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应当立即报送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负责处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应当将鉴定报告的内容告知房屋使用人。

  第二十六条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并通知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对房屋进行排险解危。

  第二十七条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鉴定报告、督促解危通知书等提出的意见和期限完成治理,消除危险。

  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应当在明显的位置悬挂危险房屋标志,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鉴定报告提出停止使用、整体拆除意见的,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撤离或者组织人员撤离。

  房屋属于历史建筑的,存在损毁危险,或经鉴定为严重损坏、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应立即采取临时性加固等抢救保护措施,并向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对危险房屋实施修缮加固或改建的,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修缮加固施工完成后,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复核。经复核不再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二十九条对危险房屋实施拆除的,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

  第三十条相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以下职责分工区别不同情形督促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采取清退人员、恢复原状、限期补办手续等必要措施及时完成治理,消除危险,并在鉴定机构出具复核报告后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一)属于住宅以及学校、医院、场馆、车站、商场、福利机构等公共建筑的,由房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属于厂房的,由所属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会同房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属于化工企业厂房的,由房屋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三十一条危险房屋治理期间,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不得将其进行出租、转让、出借,不得以危险房屋作为场所申请办理行政审批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房屋出现重大险情且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隐患、排除险情:

  第三十三条因突发事件或者自然灾害等导致房屋出现突发险情的,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房屋结构安全应急抢险预案的要求,开展房屋结构安全应急抢险,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一)限制或者禁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限制使用或者关闭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与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并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二)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域,实行临时交通管制以及其他安全防控措施;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违法建设处置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

  第三十七条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视情处一至五万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房屋结构安全管理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作出处罚的部门将其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四十一条集体土地上房屋结构安全管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执行。

  尊敬的李立华、丁少华、王雪平、孙叔崇、李峰、吴霖、郑仕炎、钟丽眉、殷丽辉、黄金星代表:

  《关于制定宁德市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办法的议案》(第0007号)收悉,十分感谢人大代表对于自然资源领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近年来,随着宁德市城市经济快速发展,“四大主导产业”项目相继落地,全市经济发展增速居于全省前列。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人们对城市品质提升、生活安全需求、人民生活幸福感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习等同志多次强调,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坚持严字当头、预防为先,带着感情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20年3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宁德市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全力消除各类房屋结构安全隐患。2020年12月7日,我市印发实施《宁德市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行动方案》,明确了总体目标、整治重点、行动任务、保障措施等方面内容,为加快新时代新宁德建设营造良好安全环境。市自然资源局作为主要要素保障部门,十分重视房屋结构安全工作,在日常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指导服务各县(市、区)开展房屋规划许可过程中,自觉发挥审查审核作用及自然资源监管职责,加强做好房屋结构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现结合自然资源职能,对建议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按照《宁德市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方案》行动部署,根据《宁德市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市级指导服务组工作方案》(宁建整治〔2020〕3号)及《宁德市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宁房整治〔2020〕45号)文件精神,我局作为寿宁县、柘荣县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指导服务组,指导服务寿宁县、柘荣县开展房屋安全结构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寿宁县排查房屋安全结构隐患931栋,已整治931栋,其中住宅类(排查发现841栋、整治841栋),别墅类0栋(排查发现0栋、整治0栋),厂房类(排查发现36栋、整治36栋),公共建筑(排查发现33栋、整治33栋);柘荣县排查房屋安全结构隐患308栋,已整治308栋(拆除253栋、加固34栋、封房21栋),其中住宅类295栋(拆除241栋、加固34栋、封房20栋),别墅类0栋(排查发现0栋、整治0栋),厂房类3栋(拆除3栋、加固0栋、封房0栋),公共建筑10栋(拆除9栋、封房1栋)。在开展全市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期间,我局多次赴寿宁县和柘荣县开展指导服务工作,实地踏勘排查房屋共100余栋,其中存在安全隐患10栋,均已采取措施整治。

  (二)根据《宁德市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行动方案》工作部署,我局作为市级指导服务组,负责指导柘荣县落实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年度工作目标,我局高度重视,多次深入柘荣县双城镇、城郊乡等地进行现场督导,对辖区内农村经营性自建房、钢结构厂房、农用设施(钢结构种植大棚)等进行重点指导服务。截至4月底,柘荣县完成复查农村房屋199栋,其中农村自建住宅110栋、经营性农村自建房66栋、其他房屋23栋,经复查,存在危险房屋4栋,已采取封房处置措施。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做好指导服务,持续推进柘荣县开展房屋结构安全整治工作。

  (三)根据《宁德市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协同管理办法》、《宁德市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联合技术审查与指导工作制度》规定,我局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严格对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技术规范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联合技术审查,做好规划许可阶段审查工作。同时加强对各县(市、区)的指导服务,不断提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效能和质量。

  (四)2021年5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宁德中心城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方案明确对蕉城老城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周边乡镇(街道)进行城市更新改造,重点是基础设施条件差、居住环境恶劣、历史遗留的无规划无序建设的违建民房、棚户区、城市低洼地等老旧小区,统筹新地块开发建设,推进产城融合、文旅融合、城乡融合等成片开发项目的规划建设。计划实施13+4+N项目包(蕉城老城区13个片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4个片区以及相关片区市政道路、公园绿地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若干个项目)。我局将按照方案要求,用好用活土地政策,在争取省自然资源厅、发改委政策支持的基础上,通过带方案出让地、制度保障计划、出具文件等形式实施,允许属地政府将宗地规划设计方案、建设要求以及产业生态运营管理等条件纳入土地公开出让方案中,组织土地出让工作。另外,市住建局正在牵头出台《宁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

  2020年9月1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福建省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行动方案》,随后,《福州市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办法》经研究通过,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7日,我市印发实施《宁德市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行动方案》,明确了三年行动总体目标、整治重点、行动任务、保障措施等方面内容,但毕竟只是三年行动计划,对我市房屋结构安全缺乏长期管理措施,总体成效有待考量。因此,从地方立法的高度出台的《宁德市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办法》很有必要、意义重大,通过专门立法将推动形成部门合力,不断规范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房屋结构安全意识,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一)我局将积极配合参与《宁德市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办法》相关工作,及时反馈部门意见建议。在条例出台前,我局将按照《宁德市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协同管理办法》、《宁德市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联合技术审查与指导工作制度》规定,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做好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联合技术审查工作,并加强与各县(市、区)的沟通联系,不断提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效能,进一步发挥自然资源部门的职能作用。在条例出台后,我局积极认真落实自然资源部门职责。

  (二)我局将认真做好《宁德中心城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相关职责工作。积极配合出台《宁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按照工作职责,配合市住建局和城建集团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根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的年度计划,在组织编制城市更新片区控规中要求设计单位调查更新范围内建筑的质量,优先拆除有较大安全隐患的建筑,对历史建筑,现状保存较好的、有一定价值的建筑予以保留。

  (三)我局将切实按照《宁德市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行动方案》工作部署,落实指导服务工作职责,加强指导柘荣县落实专项整治工作,实现三年行动工作目标。

  李立华、丁少华、王雪平、孙叔崇、李峰、吴霖、郑仕炎、钟丽眉、殷丽辉、黄金星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制定宁德市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办法的议案》(第0007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自全省开展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以来,市城市管理局(市治违办)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开展整治,要求各县(市、区)治违办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深刻吸取2020年泉州3月7日房屋坍塌事故教训,全力配合推进全省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全面提升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防治能力。对排查出存在安全隐患的违建房屋,要求各地务必“零容忍”,落实责任,制定安全隐患消除整治计划,抓紧抓实抓好隐患治理工作,守住安全底线。同时,根据《宁德市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方案》(宁委办电〔2020〕19号),市城市管理局多次下沉一线,对挂点包片的周宁县、福安市开展专项行动政策技术指导服务,全程跟踪督促,对工作不落实、业务不规范的,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整改纠

  今年以来,市城市管理局(市治违办)根据《宁德市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行动方案》(宁政办〔2020〕108号)部署安排,牵头指导全市“两违”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指导城市管理领域生产办公用房及在建房屋工程的排查整治。一是深化部署全市“两违”整治攻坚工作。市治违领导小组印发了《宁德市“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宁治违〔2021〕3号),按照“省级指导、市县主体、乡镇主责”原则,聚焦“两违”综合治理重点和难点问题,部署全省五大重点整治攻坚任务,推动提升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和用途管制的能力和水平。二是调整优化“两违”综合治理工作举措。结合全市新一轮“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方案,进一步优化2021年度“两违”综合治理年度考核指标,印发了《宁德市“两违”综合治理2021年度考核工作方案》(宁治违〔2021〕4号),转变以往以目标任务推进“两违”综合治理工作的思路,充分采用无人机航拍等科技控违手段,提升“两违”管控水平,确保新增违建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处置。三是全面开展“两违”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根据省治违办工作部署开展全市“两违”安全隐患排查,截至3月底,全市已处置存在安全隐患“两违”建筑197处,处置面积65708.05平方米。同时,下发福建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中属我市管辖区域内的重大安全隐患房屋清单。要求各地对清单所列房屋逐宗排查、认真甄别。凡属“两违”问题的,尽快严格依法处置到位,确保应停尽停、应拆尽拆。四是落实“两违”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继续实行“两违”综合治理单列管理乡(镇、街道)制度,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2020年度新增违建处置情况进行单列考核,并将部分治违工作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乡(镇、街道)列入2021年度“两违”综合治理单列管理。

  市城市管理局向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印发了《宁德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开展城市管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宁城管〔2020〕32号),全面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领域、城市桥梁道路运行领域、城市公园绿地领域等进行排查整治,要求各单位立即行动,不分阶段、不分环节,边动员、边排查、边整治,重大安全隐患一个不漏排查到位、一个不漏整治到位。截止目前,(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共排查办公用房、公园岗亭、公厕、垃圾转运站等房屋200多栋,其中福鼎市古城北路60号环卫职工宿舍楼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房屋1栋,目前对该处房屋采取封房措施;福安市溪北洋垃圾中转站系租用村民临时搭盖厂房,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因溪北洋垃圾中转站为临时过渡,据悉,溪北洋垃圾中转站及周边地块已纳入溪北洋管委会征地范围,计划拆除;寿宁县1处公厕排水管破裂地基处渗水,1处办公楼门前约10米处护坡断裂,长约10米、宽5厘米,已由县环卫处对公厕排水设施进行检修,针对护坡断裂问题,待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后再处置;柘荣县发现两处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柘荣县西门路139号原环卫处办公楼、柘荣县文昌南路11号的部分土木结构房屋(即柘荣县文昌南路11号1号、2号房屋)。柘荣县城市管理局已委托浙江固泰工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两处房屋进行危险性鉴定,房屋安全等级鉴定结论为D级,报告建议对房屋进行拆除。柘荣县城市管理局依报告建议计划拆除上述房屋,但因柘荣县西门路139号原环卫处办公楼存在产权纠纷,无法立即实施作业,目前正积极处理产权纠纷问题。

  (一)市城市管理局将进一步牵头做好全市“两违”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城市管理领域生产办公用房及在建房屋工程的排查整治。一是抓宣传,促自觉。充分利用各级媒体和平台,全方位解读“两违”政策,引导广大群众理解违建行为对社会公平正义、城市健康发展所造成的恶劣影响,从而争取全社会对治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形成人人都是治违监督员的良好局面。二是抓源头,促管控。紧盯非法买卖土地现象,注重新建小区的设计规范,确保新建房没有违建空间;建立健全网格化、片区化、责任化日常巡查机制;落实新增违建“即查即拆”机制,将无人机飞巡、人员“拍、查”、群众举报有机结合,做到新增“两违”零容忍、零增长,守住治违工作底线。三是抓典型,促问责。定期曝光违法建设案例,对“两违”多发频发,治违不力的,实施倒查问责,严肃追究责任,符合“两违”综合治理单列管理条件的坚决予以单列。四是抓制度,促长效。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制定新一轮“两违”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及五大整治攻坚任务具体整治方案,全面推进“两违”两年整治攻坚战;督促各地修订完善历史遗留违建分类处置办法,推动城市规划区外个人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政策落实。完善责任考核机制,县(市、区)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办法;

  (二)市城市管理局将持续加大城市管理领域内房屋责任主体的监管力度。结合实际工作情况,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一是高度重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到职责分工明确,努力做好队伍、资金保障,因地制宜做好领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措施,不断提高房屋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二是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房屋安全日常检查维护制度,建立健全有关档案、应急预案,营造“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房屋安全管理氛围。三是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把控城市管理领域内新建、扩建房屋质量关,明确落实主体责任意识,落实具体责任人,从根源上解决领域内新建、扩建房屋安全管理问题。

  感谢你们对城市管理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李立华、丁少华、王雪平、孙叔崇、李峰、吴霖、郑仕炎、钟丽眉、殷丽辉、黄金星代表:

  《关于制定〈宁德市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办法〉的议案》(第0007号)收悉,经与市住建局等部门沟通,现答复如下:

  正如《建议》指出的“我市房屋结构存在安全隐患,有相当数量且与日俱增之势”“造成漏洞和盲区”“暴露出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落实”等情况,这些都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管理。房屋结构安全管理主要包含违法违规建筑、在建房屋工程、已投入房屋使用安全三个方面的查处、建设及治理等管理工作。目前,福建省现行房屋结构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是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违规建设进行处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等,都是对在建房屋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行规范管理。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是市、县(区)人民政府住建、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履行各自职责的法律依据。列入2020年福建省政府立法计划地方性法规预备项目的《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立法牵头单位福建省住建厅于2020年6月份向各设区市住建局、城市管理局、公积金中心等有关单位征求《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共设置总则、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使用安全防范、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计五十条,该条例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已投入使用的合法房屋的使用安全防范和危险房屋的治理与应急处置。该条例规定建立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和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措施,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建、教育、卫健、文旅、民政、公安、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职责,及有关单位、业主的责任等等,该条例出台将补充完善福建省房屋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与《建议》所附方案的章节在总则、安全责任和隐患排查(防范和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及法律责任方面的内容基本一致。

  基于深刻汲取2020年3月份泉州市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教训,宁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工作,从2020年3 月起,在全市开展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和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行动,先后制定出台了《宁德市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方案》和《宁德市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统筹各级各部门严格按照条块结合、点面结合、轻重结合原则,深入开展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房屋结构安全隐患专项治理三年行动和农村房屋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截至2021年5月,全市共排查摸底房屋80.33万栋,重点排查九大类型房屋50.20万栋,发现并处置重大安全隐患房屋8629栋,已采取拆除、加固和封房处置整治8629栋(其中拆除3427栋、加固1452栋、封房3750栋),整治期间各地共对危险房屋实施安全鉴定1210栋。同时2020年9月以来重点开展全市农村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全市共排查摸底农村房屋61.68万栋,其中排查用作经营性自建房7687栋,市住建局在各县自查基础上,组织市建筑设计院等技术复核组,对各县(市、区)各乡镇农村经营性房屋开展抽查1473栋,发现存在隐患问题房屋235栋,及时督促辖区政府做好隐患整治处置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1.党政全力推动。深入贯彻落实习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着力加强对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及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成立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双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多次召开专题会议或深入一线调研,协调推进房屋结构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及专项治理工作,强调各级各部门扎实推进房屋结构安全各项工作,加大对经营性房屋、钢结构厂房、“两违建筑”等重点区域安全隐患排查,把矛盾和风险防范于未然,化解于无形,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压实各方责任。采取“业主自查,镇街排查,县区复核,市级抽查”的方式,镇街一级作为主力军,干部带队,技术人员到场,以栋为单位,一栋房屋一张排查表,每张排查表上签字确认。发现没有技术人员签字的一律返工,发现一栋没有排查到位的整村返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第一时间清人、停用、封房,该拆的拆、该加固的加固,第一时间消除房屋结构安全隐患。重大隐患房屋信息同步抄告给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整改落实,未按要求整改的,依法强制执行,公安、消防、卫健、教育、文化体育、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撤销各种审批、登记手续。对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房屋由当地政府责成业主委托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及时处置。同时,给予业主适当的鉴定费用补助,市级安排下达了694万鉴定专项补助经费。广泛宣传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房屋使用安全科普知识,提高公众责任和风险意识,消除一批房屋隐患,化解一批社会矛盾。

  3.强化技术保障。为确保每栋房屋排查时都有技术人员到场,宁德市整合全市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抽调市质量安全站、建筑设计院、图审中心等16名专业技术骨干,成立市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技术指导专家组;各县(市、区)也参照组织108名专家成立县级技术专家组,积极发动辖区内建筑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攻坚专项行动,共召集设计、施工、监理企业200余家,房建类一、二级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390余人参与排查,同时,编制《宁德市房屋结构安全排查操作手册》,指导房屋结构隐患排查整治,规范工作流程和排查标准。

  4.加强宣传发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通过在人员活动密集区发放宣传单、告知书,在排查重点区域张贴宣传标语、倡议书等方式,广泛宣传房屋安全排查整治的重要意义和工作部署。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各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发动群众提供房屋隐患线索,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5.严格督促推动。建立全市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行动局际联席会议,加强部门沟通,定期召开会议,推进相关工作;成立10个市级指导服务组,从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教育局、工信局、民族宗教局抽调10位处级干部带队,多次深入各县(市、区)开展专项督导。

  《建议》对房屋结构安全隐患进行客观分析,指出的“房屋室内违规建设”“有些单位违法违规建设施工,骗取行政许可”“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落实”等现象,这种情况要得到有效解决。从2020年2022年,开展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行动,重点推进以下各项工作:

  1.加大隐患房屋处置力度。各县(市、区)对封房房屋采取进一步处置措施,按照“一房一策”要求,制定处置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加快拆除或加固,对用作经营性农村自建房全面完成重大安全隐患加固或拆除处置工作。

  2.推进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建议》指出的“有些单位违法违规建设施工,骗取行政许可”的情况,各县(市、区)对城区内的所有既有建筑开展全流程审批情况核查,逐一清查建筑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特种行业等建设及运营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由乡镇(街道)组织全面排查,将手续办理情况录入全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相关审批部门逐一核查。

  3.落实房屋结构安全网格化管理。按照市专项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工作部署,加快建立房屋结构安全网格化管理机制,整合数字城管、平安综治、生态环保督察等网格,在乡镇(街道)一级设立专职综合网格员,抓好业务培训,划细划小网格单元,保障人员和经费,建立网格员巡查发现和职能部门快速处置的常态化管理机制。